慢性疲劳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1987年4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通过专家鉴定,将一组以慢性持久或反复发作的脑力和体力疲劳为主要特征的症候群,正式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CFS),并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同时具有2项主要标准、6项症状标准和2项体征标准,或累计具有8项以上单纯的症状标准,即可确诊为CFS。
(1)主要诊断标准:
持久或反复发作的疲劳,持续在6个月以上;根据病史、体征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以排除引起慢性疲劳的各种器质性疾病。
(2)症状标准:
体力或心理负荷过重引起不易解除的疲劳;
没有明确原因的肌肉无力;
失眠症状普遍存在,或有多梦和早醒;
头胀、头昏或头痛;
注意力不易集中,记忆力减退;
食欲不振;
肩背部不适、胸部有紧缩感,或有腰背痛、不定位的肌痛和关节痛,无明确的风湿或外伤史;
心情抑郁、焦虑或紧张、恐惧;
兴趣减退或丧失;
性功能减退;
低热;
咽干、咽痛或喉部有紧缩感。
(3)体征标准:
低热,口表体温37.5℃~38℃,肛表体温38℃~38.5℃;
咽部充血,但无明确扁桃体炎症;
可触及小于2厘米的颈部淋巴结肿大或压痛;
未发现其他引起疲劳的疾病体征。